院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30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晋教发函〔2021〕46 号)要求,我院拟开展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依据新修订的《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准确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处室负责人严格审核统计数据,并签字盖章确认。填报数据两年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一、数据填报工作分工
序号 |
负责部门 |
表号 |
1 |
党委组织部 |
教基3045 第1列 |
2 |
宣传部 |
教基3045 第3列 |
3 |
学生处 |
教基1304 第七部分学校设立奖学金情况 教基4064 教基4366 |
4 |
保卫处 |
教基1304 编号54行 |
5 |
教师工作处 |
教基4068 |
6 |
人事处 |
教基1304 编号27-31行 教基4352 教基4354 教基4358 教基4360 教基4063 教基4067 |
7 |
教务处 |
教基1304 编号17-26行 教基2310 教基3326 教基3326续 教基3334 第1-6列 教基3335 第1-8列 教基3338 教基3339 教基3040 教基3041 教基3343 教基3045 第4-9列 教基3347 教基4362 教基8389 |
8 |
科技处 (学科办) |
教基1304 编号01-12行、第四部分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设置 |
9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教基5374 教基5377 编号01-07、14、18-25行 教基8386 第8-17列 教基8388 |
10 |
国际交流合作处 |
教基1304 编号45行 |
11 |
院团委 |
教基3045 第2列 |
12 |
后勤保障处 |
教基1001 编号31-33行 教基1304 编号32-39行 教基8386 第1-7列 |
13 |
继续教育部 |
教基3328 教基3328续 教基3334 第7-10列 教基3335 第9-10列 |
14 |
体育系 |
教基1304 编号40-44行 |
15 |
图书馆 |
教基5377 编号08-13行 |
16 |
网络与信息中心 |
教基1001 编号29-30行 教基1304 编号55行 |
17 |
就业指导中心 |
教基1304 编号13-16行 |
二、各类数据变化支撑材料清单
(一)学校基本情况
1.校外实习实训场所: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或合同。
2.国家、省级一流学科,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设置(实验室、研究中心(所)):相关认定文件。
(二)专任教师
1.在编教师
(1)新增专任教师
招聘教师:省(市)组织、人事管理等部门关于学校(院)引进教师的相关文件。
校内变动及校外调入:人事审批手续、教师资格证。
(2)专任教师中新增具有硕士学历(位)和博士学历(位)
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
(3)专任教师中新增副高级以上职称
评聘教授、副教授的相关文件或职称证。
2.聘任制教师
(1)全部人员的花名册。
(2)本人与学校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不包含劳务派遣)、教师资格证或教师系列职称证明。
(3)山西民生 APP 下载的社保个人缴费清单。
3.聘请校外教师
(1)聘请校外教师合同或相关批准手续。
(2)教师资格证或教师系列职称证明。
4.聘请行业导师
(1)聘请行业导师合同或相关批准手续。
(2)高技能人才证书或高级职称证明。
(三)占地面积
校园占地情况统计调查表台账填报的相应佐证。
(四)校舍建筑面积
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台账填报的相应佐证。
(五)资产
1.固定资产总值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
2.当年新增教学科研实习仪器设备资产值
(1)经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生成的新增产权固定资产和设备台账(2020 年 9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
(2)如学校无资产管理系统或管理系统无法生成新增台账的,可以提供 excel 电子表格设备明细台账,并附新增固定资产、新增教学科研实习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出入库单等佐证材料。
3.新增纸质图书
(1)通过图书管理系统生成的《馆藏学科类目统计表》。
(2)新增图书未能及时录入图书管理系统的,须提供新增出入库单、发票与合同。如出入库单不能体现图书册数的,须提供购买图书明细(购买目录)。
4.数字资源量
购买合同和发票。如购买合同中不能体现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音视频的数量,须提供供货商出具的购买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音视频数量的证明。
5.职业教育仿真实训资源
职业教育仿真实训软件的台账、购置合同。
为规范教育统计调查档案资料管理,便于数据审核,以上所有佐证材料须分类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号(其中专任教师佐证资料要以个人为单位按顺序编号),编号顺序要与《各类数据变化情况附表》顺序一致。
三、各有关单位务于10月18日前将报表(电子和纸质文档)及数据变化支撑材料报送发展与法规处。处室负责人必须在纸质表表头签字确认,并加盖处室公章。
四、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发展与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张晋锋 电话:3566605 邮箱:tgfzfg@163.com
特此通知。
发展与法规处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