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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03-07 15:32:18  作者:  点击数:

                                                 晋教发〔2013〕16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提高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质量,适应全省转型跨越发展需要,优化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布局和结构,引导学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院校设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二五”规划》,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科学规划、整体布局,对确需设置或调整的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本科层次学校设置,优先支持我省急需的煤炭、电力、生物医药类等学校的整合、升格、改制和更名,支持未设置本科学校的设区市建设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设置,优先支持师范类和幼儿师范类学校的升格;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优先支持紧缺科类学校的建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优先支持专业特色鲜明、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学校的审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起点高、办学条件好的高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按需设置。根据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和综改试验区建设对各类学校、专业、人才、科技的需求,科学制定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长期设置规划,实现区域、结构、层次上的合理布局,力争使每一个设区市至少有一所本科学校和两所高等职业学校。
      2.充分论证,稳步推进。依照院校设置规划,对设置或调整学校做出总体安排,突出论证工作在院校设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专家组对设置方案和实施预案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确保院校设置工作科学规范。
      3.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必须高于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同时综合考虑学校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提高全省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三、有关政策
      (一)普通高等学校设立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各项规定,具体如下: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予增设。
      ——对个别科类特殊、在我省高等教育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成人高等学校,条件具备可单独改制为普通本科学校。
      ——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毕业生届数在10届以上的公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且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可申请组建为本科学校。
      ——对民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如条件具备、毕业生届数在7届以上、符合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可在原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对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符合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独立学院,可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
      ——对条件具备、符合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原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可在原基础上申请组建师范类高等专科学校。
      ——大力支持为新兴产业服务的高等职业学校。鼓励国有大型企业举办高等职业学校。选择具备条件的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高等职业学校。
      ——已审批筹建的专科层次学校,从本意见下达之日起,三年内未建成的,撤销筹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学校,外方教育机构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高等学校。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
      ——支持经济实力较强的市、县将职业高中改办为中等专业学校。扶持起点高、办学条件好的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发展。
      四、设置权限
      按照目前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管理规定,本科层次学校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
      五、设置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申办普通本科学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举办者向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省教育厅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省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正式申报。
      ——申办公办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省教育厅负责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含国有大型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申办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后向省教育厅申报。
      申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我省高等学校设置整体规划。申办本科层次学校遵循教育部“一年西部、一年中东部、一年民办”的审批节奏,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和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不受此节奏限制,每年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
      申办普通高等学校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报。
      申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办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请登录山西省教育厅网站“行政审批”栏目中下载。申办普通本科学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请登录山西省教育厅网站“发展规划处”栏目中下载。
      (四)办学条件
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详见山西省教育厅网站“发展规划处”栏目)。办学条件高于规定和标准的,优先受理。不达标的不予受理。
      (五)材料审查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学校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办学条件是否达到标准。
      (六)实地考察
      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对象,委托山西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学校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办学条件的真实性,发展规划的合理性。
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民办中等专业学校考察对象。由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学校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办学条件的真实性,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发展规划的合理性。
      (七)论证评议
      山西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家组对当年申报普通高等学校的考察意见,形成论证评议意见,向省教育厅汇报后,由厅务会议定。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家组对申报学校提出考察意见,向省教育厅汇报后,由厅务会议定。
      (八)批准与备案
      对进入行政审批项目的学校设置,须严格依照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进行办理。本科层次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在每年9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在次年3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经省教育厅厅务会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经省教育厅厅务会通过后,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自受理之日起,普通高等学校109个工作日办结,普通中等专业学校68个工作日办结。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