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四条 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要全面支持教代会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联席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工作会议、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可依照下列确定:教职工人数在80人至2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5-30%;教职工人数在201人至5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0-25%;教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5-20%;教职工人数在1001人至30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15%;教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10%。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系(所、年级)或室(组)等为单位(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不少于应选代表的1/5。选举代表时必须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2/3以上人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或5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离岗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违纪、违法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教代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以及未能发挥教代会代表作用的,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并经下次教代会确认。
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在其内部单位(院、系、所、室等)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教代会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交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选举和对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可设:福利工作委员会(小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小组)等。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由一定比例的非代表教职工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和列席代表的数量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确定,数量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1/5。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要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负责。
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一般由党、政、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筹备领导组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机构。
教代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
(二)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筹备领导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草案。
(三)大会召开前筹备领导组(首届或换届时)或工会依据教代会职权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提出大会议程、日程;编制大会经费与预算。
(四)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草案。
(五)征集提案。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个月左右,向教代会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有2名代表,也可以代表团(组)的名义集体提出。
(六)需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工作报告及文件草案,在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交由教代会代表征求意见,并就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报告和文件草案的修改和完善。
(七)向学校党组织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八)学校党组织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会议召开通知,并确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时间。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预备会议。
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预备会由教代会筹备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
预备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参加。
预备会主要任务是:
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各项议案草案;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
教代会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校长作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2、学校有关领导(部门)作《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报告》。
学校有关领导(部门)作专项工作报告,或专题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4、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
5、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
6、主席团召开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意见,并提出各项议案的修改意见。
7、根据有关规定和安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8、对报告和议案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教代会结束后,学校党组织、工会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工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工会或执委会(选举产生有执委会的学校)组织开展。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二)督促提案落实工作。组织优秀提案、优秀代表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进行评比,由学校给予表彰。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闭会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及音像资料;有关提案工作的档案;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重要活动记录等,工会要做好归档和保管工作。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或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除承担在上文中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委会的学校,其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党组织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并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组织(或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