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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章程

时间:2023-12-06 11:11:44  作者:  点击数:

 

太原业学院创建于19542,前身为华北第五工业学校,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适应国防建设需要建立的一所国家重点中专学校。曾先后使用校名太原第二工业学校”“太原第一化学工业学校”“太原化学工业学院”“太原机械学院中专二部”“太原工业学校”“太原机械学院专科部”“太原机械学院专科学校”“华北工学院专科学校”“华北工学院分院”“华北工学院分校中北大学分校。曾先后隶属于国家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等部委管理,19994由山西省和国防科工委共建。2007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太原工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一所涵盖工、理、经、管、艺、教学科门类的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学院秉承知行合一、行胜于言的校训,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实践,突出应用,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以第三次党代会确立的三步走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全面建成特色鲜明区域一流的高水平应用型工业院校的战略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院名称为太原工业学院,简称太工;英文名称为Taiyu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TIT

学院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31号。学院网址为:https://www.tit.edu.cn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学院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工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建立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六条 学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院立足地方性、行业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凝练办学特色,强化内涵建设。

发展目标定位:全面建成特色鲜明区域一流的高水平应用型工业院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山西,面向全国,融入兵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科专业发展目标定位:构建以工为主、应用导向、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协同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着力建设与区域(行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集群)。

师资队伍建设定位:建设一支师德高尚、能力突出、结构优良的高素质应用型师资队伍。

办学特色定位:以练促教,以赛促学,产教融合,德能双优。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教学、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聘任和管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 学院由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组成。

第十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采用其他多种教育方式开展非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实施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依法自主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院的经费和资产;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办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高等学校各项职能;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学院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巡察工作制度,设立巡察工作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开展全面巡察;

(八)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十九条 院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讨论确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方案,审议党委工作报告;

(三)选举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六)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委员参加。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主持院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太原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院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驻太原工业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太原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学院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开展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二节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节 系(部)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系(部)。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二级学院。

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的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计划;

(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系(部)行政负责人由学院党委决定,院长聘任

系(部)下设研究室(教研室、实验中心等基层教学组织,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系(部)党总支。系(部)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条  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系(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系(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应由系(部)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系(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院(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节 其他机构和组织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等群组织。各群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非常设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建言献策。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四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由科学技术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和审议。

第四十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

第四十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四十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位的审核、评定、授予和管理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审定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学位授予名单;

(三)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十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二十人左右,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从学院及系()主要负责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委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助组织全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

五十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生学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须经超过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

五十二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五十三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咨询。

教学指导委员会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依照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五十四  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具体职责

(一)参与学院教学发展规划的讨论和制定;

(二)指导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三)参与教学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四)指导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和教材建设;

(五)推进教学改革与研究;

(六)参与教学评估,进行教学过程督导

(七)研究指导和审议其他有关教学工作事宜。

五十五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五十六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一定数量行业专家,经教育教学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由学院聘任,任期二年。

五十七  学院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室。

教育教学督导室依照有关条例开展工作。

第八节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五十八  学院成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自主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五十九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评委会专家不少于25人。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六十 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审会议,会议表决时,实到委员人数应达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票。

六十一 学院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评议员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九节 教材工作领导组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材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相关单位负责人

教材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

第六十三条  教材工作领导组受学院党委委托,全面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具体负责教材(含讲义)建设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负责制定教材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负责选聘教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负责对院教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提出对问题教材或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支持和保障教职工按照教代会条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可以设立教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根据发展需要,学院可在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实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和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院依法组建工会,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院工会或执行委员会组织开展。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或院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十一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九条  院学生会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七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义务。

学代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常任代表会议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学生会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代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学代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学代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任代表会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任代表会议;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学代会)是本系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和本系治理的机构。系学代会在系党总支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支持共青团指导和管理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支持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院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七十二条 人才培养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

七十三  学院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特色鲜明的办学定位,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七十四  学院以培养适应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七十五  学院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和学院办学定位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依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和考核学生学习

七十六 学院积极探索和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的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构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七十七  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德、智、体、美、劳等教育有机结合,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七十  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学院通过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开展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实验实习实训、双创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确保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

学院重视和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实验室和图书馆等教学、教辅单位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发挥其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十条 学院实行教学听课、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等教学督导制度,建立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学院建立和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依法依规处理各种教学和管理事故。

学院建立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和重大教学改革与教学成果等奖励制度,不断优化教学激励机制。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作为学院教学育人工作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咨询、决策与指导机构。

学院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学重视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重视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掌握必要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良好人文素质和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院非全日制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人文素质。

 学院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坚持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的统一。

学院努力构建以工为主,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八十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的变化,按照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在审批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以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建设优势特色专业。

第九十条 学院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实施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努力形成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构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并以此带动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科学合理地配置科技资源,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学院面向经济主战场,坚持以应用基础和技术研究为导向,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机制,探索建立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支持科研团队和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参与企业的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增强服务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激发创新活力、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科研管理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实施重大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

 学院大力弘扬学术自由的理念,提倡专家教授治学,建立健全学术评价和监督机制,培养学术道德、净化学术风气、加强学者自律,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环境。

社会服务

 学院积极参与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

学院积极组织开展科技研发、技术转让、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

第九十 建立学院、合作单位和科技人员等多方知识产权受保护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建立将成果转化与推广成效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和科研奖励依据的激励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增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能力。

九十 学院积极瞄准地方需求,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课题,加强对区域改革发展建设问题的研究,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服务,发挥智库作用。

文化传承创新

第九十  学院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一百 学院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传承兵工精神,弘扬法治精神、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凝练太工人核心价值追求

学院积极开展学术文化交流,促进不同文化和文明间的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着力培养师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提升学院的国际知名度。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百零二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一百零三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一百零四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取得工资报酬和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百零五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百零六 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准确地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职务晋升、调整薪酬、奖惩的依据。

一百零七 教师是学院的办学主体,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

教师应为人师表,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一百零八  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百零九  学院依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通过完善工作考评机制,改革薪酬分配制度,实施岗位业绩绩效,逐步提高教职员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

学院不断改善校园环境,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百一十 学院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

(三)大力加强高水平、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对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一百一十一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

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人力资源部和组织部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负责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百一十二 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客观公正处理教职工申诉、再申诉案件,规范处理程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学院教职工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

学院教职工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受理工作进行监督;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教职工申诉、再申诉案件;

决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的调整;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上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

一百一十三 学院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与信息中心等教辅机构,应为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百一十四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一百一十五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百一十七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百一十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

一百一十九 学院建立座谈会、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百二十  学院对优秀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百二十一  学院按国家规定设立奖、助、贷、免、减、勤等助学制度。

一百二十二 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一百二十三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院聘法律顾问等组成,特殊情况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百二十四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四个环节组成。

一百二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复查决定或建议;

(四)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收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

一百二十七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一百二十八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分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定期向学院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一百二十九 学院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

一百三十  学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省政府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 学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处代表学院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 学院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学院对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三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学院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一百三十四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三十五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和学院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一百三十六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 学院依法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合作,通过共建产业学院、产业研究院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强化协同育人和协同创新,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增强学院的办学动力和活力。

第一百三十八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发挥校友联合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校友总会按其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各个时期的中专、专科、本科毕(结、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在校学习过的学生;在校的教职员工及曾在学院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院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经学院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团体和个人。

第一百三十九  学院成立太原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一百四十  学院校训是知行合一,行胜于言

第一百四十一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如下图所示  





中间采用汉字为造型,外套两个圆形,字其中一笔冲破内圈,两个圆形中间是太原工业学院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为欧阳中石题写的太原工业学院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印有欧阳中石题写的太原工业学院教师佩戴的徽章颜色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颜色为白底红字。

学院标准色为蓝色C100M30Y0K20,辅助色为红色C20M100Y100K0

第一百四十二 学院校旗长方形旗帜中间区域自上而下为徽志文和英文校名,中文为欧阳中石题写的太原工业学院。校旗颜色分为两色四种,分别是:红底白字、蓝底白字(如上图所示)、白底蓝字、白底红字。主校旗为红底白字。

第一百四十三 学院校歌为集体作词、张伟作曲的《征程》。

第一百四十四 学院校庆日为92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 学院的合并、分立和终止按照举办者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 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院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修订工作的启动,由院党委决定。

第一百四十七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制度。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内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四十八  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党委。

第一百四十九  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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