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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10-30 15:44:08  作者:  点击数:

晋教法[2012]5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教育规划纲要,指导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特制定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管理难度日益增加。各高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法和途径,在推动高校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制定学校章程方面,总体进展缓慢,多数高校对章程建设工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把章程制定工作提上重要日程,一些已制定出台的高校章程宣传落实不到位,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直接影响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高校设立的法定条件和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也是传承学校历史传统、体现办学宗旨、彰显教育理念、积淀大学文化、凝练大学精神的重要载体。以章程制定为突破口,改变当前高校办学无章可循、有章不依的状况,是高等学校借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改革创新、加快发展的一次重要机遇,是推动高校转变管理方式、促进管理创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迫切需要。学习贯彻《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加快高校章程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校园、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我省高校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对《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学习宣传工作,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确立章程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的统领地位。要集中专门时间,通过专题学习、培训辅导、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师生认真学习领会《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根据《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校章程制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对照和梳理,并通过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原则,界定和规范高校与政府、与社会及其内部的相互关系,规范学校办学与管理,推进校务公开、科学决策、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步伐。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既包括章程的拟定、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也包括以章程为依据,对学校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清理、修订和完善,还要根据学校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对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章程内容是章程建设的重点和核心,是学校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各高校章程制定工作要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高校章程制定办法》规定,内容必须完备和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相关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以及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和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章程文本要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办学和章程制定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按照《高校章程制定办法》要求,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性质、办学规模、学科种类、教育形式、领导体制、组织结构、经费来源、举办者义务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创新、内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执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办法和议事程序;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学术组织的组成及其负责人的产生、运行和监督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的运行规则;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及其议事规则;开展社会服务的办法与规则;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体制与机制;师生权利与义务及权利的救济程序;等等。章程制定过程中,要遵循法制统一、改革创新和自主管理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教育改革发展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学校的优良传统和办学特色。同时也要注意借鉴国内外、省内外高校章程中有益的经验,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因校制宜,努力创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做出创造性的规定。
  三、严格规范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程序
  (一)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程序:
  1、建立学校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一名正校级领导牵头,副校级领导、各职能处室、有关方面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领导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本校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章程制定的方向、程序和时间表。要组建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工作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章程制定工作。
  2、组织开展调研。拟定章程前,要收集国内外、省内外高校章程资料及研究成果,分门别类进行文献分析研究,深入开展调研,形成相关的调研报告;
  3、起草章程。拟定章程草案,并进行内部讨论;
  4、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对拟定的章程草案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并反复进行修改;
  5、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6、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7、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8、报省教育厅核准;
  9、公布施行。
  (二)高校章程的核准程序:
  1、全省所有高校章程统一由省教育厅核准。各高校章程经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向省教育厅申报核准。各市主管的高校和其他省直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章程报送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核准申请书,章程核准稿,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2、省教育厅法制机构按照《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
  3、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章程提交山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4、经省教育厅核准的高校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高等学校以学校名义发布,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本科高校章程由省教育厅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四、建立健全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机制
   
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涉及学校各方面的关系与利益,关系到学校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为加强章程制定工作,省教育厅将按照《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规定,组建由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领导、高等学校管理者、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山西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成立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高校章程章程核准工作小组,负责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审核工作。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章程制定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章程制定工作。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带头研究章程建设的有关问题。要严格遵循《高校章程制定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建立规范的章程起草和审议程序,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建议。章程草案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要坚持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组织调动学校宣传、人事、财务、教务、学生、后勤、保卫、工会、团委等党政工团各部门的力量,积极参与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全面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章程制定工作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成为学校民主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
     
五、积极推进高校章程制定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校章程制定工作。开展章程试点工作的高校,要根据《高校章程制定办法》要求,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力争形成具有示范和推广意义的成果;尚未制定章程的,要明确工作规划和实施步骤,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已经形成章程草案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完善内容,履行程序;《高校章程制定办法》颁布前完成章程制定、经核准备案并已实施的,还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高校要全面启动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2014年底前,各高校制定或修订的章程都要进行公布,2015年,全省高等学校全部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
  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制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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