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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5-17 09:42:02  作者:  点击数:

晋教法〔20183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振兴崛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进一步下放学士学位审核权,强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主体责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自行组织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具有学士学位暂行授予权的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其参与举办的高校组织审核。建立“优先发展、满足急需、填补空白”学科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目标导向机制。统筹制定学位发展规划,定期发布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支持高校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鼓励学位授予单位以“有需求、有质量”为基本要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优化存量结构,自主撤销或调整与办学目标定位不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脱节以及人才培养质量较差的学位授权点。建立以培养质量、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学科评估结果与学位点增撤及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直接挂钩。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支持高校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支柱产业改造升级、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对新型人才的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急需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定期发布全省本专科专业布点情况,提出鼓励增设专业和建议暂缓增设专业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专业教学评估和专业设置抽查,推动专业动态调整,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不高、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等问题的专业,有关高校要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逐步推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制订我省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方案,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建立以聘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机制,赋予试点高校用人自主权。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在人员总量内自主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岗位设置方案和聘用结果报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确定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和教辅系列合并使用。对有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在精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实际需求,报人社部门予以动态调整。对设置有科研编制、开设研究系列的高校可按照主系列高、中级结构比例确定研究系列高、中级结构比例。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标准规定,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内设机构设置情况需按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公开招聘考试。高校可根据需要,选择国家级重点院校或者高层次人才密集地区开展专项招聘,具体时间、地点、方式自主确定。拟聘人员经招聘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批复、编制部门备案。完成年度增人计划使用空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由高校自主办理相关手续后,每半年分别向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备案。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对高校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简化进人程序,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探索建立校企共同构建高层次人才引进平台,联合引进人才,享受校企双方相应待遇。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离岗创业的办法;可以按规定设立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学校兼职。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实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制度。高级专家延退由高校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案;高级专家中省管干部的延退,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省委组织部门汇总,报省委审批。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组建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对有师德禁行行为和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要提高教学业绩在职称(职务)评聘中的权重,注重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改教研成果、教学奖项等教学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拓宽职称评价人员的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相关分配政策,推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完善分类考核体系,强化考核和考核结果的使用,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分配制度。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高等学校培养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对因实施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临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项目周期内可实施项目工资制。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社、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高校教师收入水平。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其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五倍。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从事多点教学收入、单位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暂不列入绩效工资。高校要深化分配体制机制改革,合理设置绩效分配项目,鼓励高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绩效奖励专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基础岗位、业务骨干、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进一步优化基本支出占比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高校可按照资金性质及实际用途自主认定科研仪器设备范围,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可根据科研仪器设备的特殊需要,自主选择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实质性满足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高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逐步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各级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健全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十四)鼓励高校充分利用校产资源开展校企合作。高校可利用教学场地、实验实训设施以及技术人才优势等条件,通过引企入校、校企共建等形式,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和社会服务。高校副校级和中层领导可按有关规定兼任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但不得领取薪酬和持有企业股份。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可以依托专业或专业群,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独资或与校外企业合资注册成立专业科技公司,围绕学校教学项目与企业技术项目的深度对接与良性互动开展经营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专业科技公司按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自主经营,学校院(系)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可参照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政策在公司兼职。公司收益管理办法由高校依照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研究决定。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五)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以章程为依据,及时做好校内各项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修订完善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方面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以章程为统领的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体系,确保承接好下放的各项自主权,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十七)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
  (十八)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高校要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责和权限,强化政府规划、指导、服务、保障和监督职能,针对高校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纳入“双公示”制度。严格控制针对高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减少对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干预,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形式,构建监管有力、覆盖全面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出现重大违规办学行为的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十)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环境。省直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制订落实有关配套文件,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高校要结合实际,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及时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大力推进改革进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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