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努力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办事,确保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重点措施
(一)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明确了党政同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迫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要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撃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虛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迫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健全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的体制机制,完善统计数据定密解密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对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査核实,以及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四)进一步加强对省級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完善现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为主、国家统计局党组协助管理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制度。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征得国家统计局党组同意。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人事关系、干部档案管理、工资待遇等维持现状不变。省级以下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国家统计执法力量增强国家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弄虚作假案件能力,加强国家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优化国家统计执法人员配置,提高国家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强化国家统计执法权威性。在现有内部机构总数内调整组建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则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强化统计立法和普法宣传,推动部门单位、个人依法配合统计工作。
健全统计弄度作假举报制度,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全面推进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对干预统计调查拒绝、抵制不力,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严格依照统计法给予通报、警告、罚款等处罚;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探索省级统计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管理的有效形式。总结现行部分省级统计机构对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实施垂直管理的经验,强化省级统计机构保证全省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研究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省级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实施垂直管理试点。
(七)积极探索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研究建立统计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积极推进部分统计业务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担。健全购买服务后的统计验收核验制度,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统计调査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民间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制度,提高民间统计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创新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加快统计云建设,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大力推动大数据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将电子化行政记录和各类交易、交互、传感等大数据作为政府统计基础数据的重要来源,努力构建现代化新型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对非传统数据在经济决策中作用的研究力度,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宏观观数据相互印证,更好地支撑宏观决策。
原文出自:新乡市商务局网站: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摘要) - 行政法规政策法规-专项工作 - 新乡商务局 (xinx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