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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9-26 08:49:31  作者: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推动《监督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学习贯彻《监督意见》的重要意义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此次制定出台《监督意见》对统计监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是加强党对教育统计工作全面领导、拥护“两个确立”、做“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党的自我革新、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是准确监测评价教育改革与发展状况、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教育统计现代化改革、提高教育数据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监督意见》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教育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教育统计监督体系,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统计保障。

、认真履行贯彻落实《监督意见》的主体责任

各地要将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贯彻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研究部署,积极协调推动,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实;要全面传达《监督意见》要求,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等会议上传达学习,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教育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进一步营造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的环境,自觉接受统计监督;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宣传和专题培训,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政策解读;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对地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指导,把贯彻落实《监督意见》各项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督促推动全面落实到位。

、扎实推动贯彻落实《监督意见》的工作任务

(一)夯实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

数据真实准确是统计监督的前提,要持续加大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力度,不断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使教育统计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更加有效发挥教育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夯实数据基础。

1.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深入贯彻实施教育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将教育统计工作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决反对和惩治任何形式的教育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高发现教育统计违法及违法问题线索的能力,对教育统计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督察压实责任、推动落实的作用,对照统计督察整改各项任务,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举一反三、由点带面,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将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标准工作流程。

2.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牢固树立数据质量责任意识,切实规范统计流程,健全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强化对教育统计调查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压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对源头数据的逐级审核责任,强化教育统计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规范调查对象统计台账和原始资料管理,为统计执法提供可靠资料。对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要及时跟进、监督检查调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发现数据质量问题的,查明问题原因,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统计执法部门。

3.强化统计基础能力建设。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和《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为基础,深入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责任意识强、业务能力好的专业化统计队伍,建设一支稳定可靠的信息化支持团队,培育若干高水平多元化的研究团队,健全业务、技术、研究三支队伍的协同配合机制。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记录与统计数据的衔接、业务系统与统计系统的关联,不断完善教育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

(二)依法独立履行教育统计监测评价职能

统计监测评价是统计监督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关键举措,要更加有效发挥教育统计监测评价量化评估、揭示风险的预警作用,为提升教育宏观管理科学化水平提供坚实统计支撑。

1.监测评价国家教育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紧密围绕教育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国家重大战略,充分利用教育统计数据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对贯彻教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监测和分析研判。持续拓展监测范围,丰富监测内容,更加注重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有效性,结合政策要求、区域特点、数据规律,深度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科学准确反映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状态。

2.监测评价教育领域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对教育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开展动态监测评价和统计分析研究,揭示预警问题风险,评估研判发展态势,跟踪风险防范和挑战应对情况,为教育风险防控提供数据支撑。充分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将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的、反映突出的教育问题及问题解决情况作为教育统计监测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加强统计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3.建立健全监测评价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持续优化监测评价方式方法,科学设计研究成果报送载体,加强对教育决策服务系统的建设与利用,提供更加优质的定制化统计监测评价服务。建立健全监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持续跟踪监测中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形成反馈闭环。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

(三)建立健全教育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是统计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要条件,要不断增强教育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1.加强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把教育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教育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指导。及时移交统计监测分析结果、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处分处理建议,不断推动和改进工作。

2.建立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教育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的日常沟通、监督前情况通报、监督期间协作配合、监督成果共享运用等工作机制,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

请各地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监督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教育部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