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效率,严格合同签订、履行责任,降低合同风险,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现就学院对外签订有关合同的事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需由学院法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合同、协议。
第二条 合同的协商和草拟
1.合同承办部门要有清晰的立项原因。
2.合同承办部门协同其他部门负责合同谈判及合同条款的协商。
3.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
4.技术论证负责人对合同的技术可行性负责。
5.经济论证负责人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公平及合理性负责。
第三条 合同审批部门
1.建设维修合同由项目承办人、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或后勤保障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发展与法规处法律顾问、项目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2.非建设维修合同由项目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发展与法规处法律顾问、项目分管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3.需要学院法人签字的政产学研合作协议由科技处、教务处、党政办公室、发展与法规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如果有必要)、法律顾问、项目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四条 合同审批部门的审批职责
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可实现性负责。
2.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处对合同签订程序的公正性、价款或报酬的合理性及合同的可履行性负责。
3.科技处、教务处、党政办公室和发展与法规处等职能部门对需要学院法人签字的政产学研合作协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负责。
4.财务处负责人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收取支付的准确性负责。
5.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合同审批意见
1.价款或报酬由招标确定的,应注明招标机构和招标时间。
2.技术可行性由会议决定的,应注明会议的时间和组织部门。
3.立项由有关会议决定的,应注明会议的时间和会议名称。
各合同审批人必须对合同发表明确的意见,如“同意”,“不同意”,“退回修改”等。
第六条 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核流程
1.承办单位将待审合同文本电子版发送至发展与法规处指定邮箱。
2.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按修改意见修改,再次反馈至法律顾问。
3.合同文本最终版本经法律顾问确认后,由发展与法规处专人打印。最终版合同文本须加盖发展与法规处骑缝公章,合同审批表背面同时加盖发展与法规处公章。否则,审批表和合同文本无效。
4.承办单位到发展与法规处领取最终版合同及合同审批表,继续合同审批的其余程序。
第七条 合同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2.合同文本。
3.立项通知。
4.中标通知书或招标公司通知。
第八条 合同签署
1.业务主管部门凭审批表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2.合同文本的签字人为学院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人员。
第九条 合同备案
1.业务主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收回的建设维修合同、非建设维修合同或政产学研合作协议原件归档,并向发展与法规处交回合同审批表复印件备案。
2.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原件应按年度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签订合同时应使用黑色、蓝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严禁使用圆珠笔。
2.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学院任何部门无权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如以自己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因此引起纠纷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4.合同履行及终止时产生的有关争议事项,原则上由各承办单位解决,需要协助的,可协调发展与法规处给予配合解决。
5.合同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因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发展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太工院发〔2014〕82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