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本站首页 > 正文

学校安全如何“内外兼修”

时间:2013-03-06 10:13:54  作者:  点击数:
全社会共同守住“校园不出事”的底线,六位代表委员接受本报专访——

2013-03-06

来源:

《中国教育报》
 

  受访对象:印 杰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

  毕于瑞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书记

  李长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

  毛 杰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郑州市教育局局长

  方 青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金华金东区实验小学校长

  高阿莉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校长

  “每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都会引起大家对学校安全管理的深刻反思。”说起不久前发生在湖北某校的学生踩踏事故,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金华金东区实验小学校长方青依然痛心。如何守住“不出事”的底线,确保孩子们在安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学校安全需要综合治理

  “学校安全问题不光是教育的问题,也是社会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印杰说。“安全问题其实是有因可循的,一要防患于未然,对学生安全问题要敏感;二要加强机防,多用设备,利用现代技术保障学生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李长安认为,安全不仅是工作任务,更应该是教育内容。“中国学生太缺乏安全教育了。汶川地震后,一次我在给博士生上课时问,如果现在发生地震,该怎么办?结果,40人中30人的回答都是错误的。中小学应该开设安全课,告诉孩子们如何应对自然灾害,如何保护自己。”

  对此,印杰回应道:“义务教育的确应该增加安全教育的内容,但光上课是不行的,还需要有动手性的训练。”他介绍说,上海建立了先进的学生安全演练实训基地,模拟地震、火灾、洪水等灾情,让孩子们在高度仿真的环境中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

  “学校安全不能泛泛而谈,也不能单方面求解,而应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采取措施。”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书记毕于瑞说,从内部看,学校是空间小、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做好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必须严阵以待;从外部看,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采取综合治理的思路,协调教育、公安、城管、卫生、文化等各相关部门以及社区各负其责、协作共管,共同营造有利于学校安全的社会大环境。

  城乡学校应采取不同思路

  “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虽然面对同样的安全问题,但要采取不同思路。”方青说,农村学校的诸多特殊性需要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也需要农村学校自身加以考虑。

  “首先,农村地域广阔,池塘、道路、山坡、输电、犬兽、地质灾害等因素常常会导致学生发生意外;其次,农村学校生源分散,上下学路途较远,而且道路状况较差;再其次,不少农村孩子的父母外出打工,属于隔代寄养或亲戚照看的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相对缺失,易染不良习气而产生离家出走等安全隐患。”方青认为,很多农村学校只强调安保经费的投入、设备和人员的配备等,但即使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也只能保证学生安全事故尽量不发生在校园里,出了校门还是缺乏保障。

  “农村学校要有立足社区办学的思路,积极利用社区资源和力量,并且发挥自身在社区的影响,而不是自我封闭,成为村庄里的‘单位大院’。”谈到不久前发生在湖南娄底的校园行凶事件,方青说,她注意到起因是村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学校积极走入社区,发挥社区文化中心和精神纽带的作用,一定能够改善家校关系和村民关系,增进乡村文明。

  在即将提交的建议中,方青提出,召开专门的农村学校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统一定位和思路;建立农村学校安全绩效考核体系,将农村安全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农村学校安全联动机制,建立农村安全隐患民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加强农村学校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收集全国典型的农村学校安全模式等。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郑州市教育局局长毛杰建议,各级政府应加大向农村学校及偏远地区学校的财力投入,尤其是在农村学校布局定点、校园规划上,要统筹考虑在人口数量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服务半径的基础上,科学规划设置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最大限度保障中小学生、幼儿的交通食宿安全。

  “农村学校安全维护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社会大背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统筹考虑,全面推进。”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校长高阿莉认为,地方政府要加大农村建设投入,大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和卫生条件,加大治安综合整治力度,全方位改善农村社区环境。

  亟待出台《学校安全法》

  在最近几年的地方和全国两会上,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学校安全法》或《校园安全法》。

  “我今年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学校安全,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出台《学校安全法》,解决日益严峻的学校安全问题。”高阿莉曾多次作为省人大代表呼吁为学校安全立法,她说:“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有些属于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并未涉及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归责原则、处理标准,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刻不容缓。”

  高阿莉认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学生走出校门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不好界定,边缘化的地方比较多,学校、学生、教师与家长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与额度等问题上纠缠不清。“《学校安全法》要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合理划分学校、家长、当事人及社会的责任,明确学校安全事故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履行职责。”

  这一建议得到了多位代表委员的响应。方青认为,现在各级政府对学校安全都十分重视,对校长考核安全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因噎废食,很少组织体育活动,甚至取消学生春游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因此,制定《学校安全法》不仅是依法办学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必要举措。(本报记者 张以瑾 柴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