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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一周年特别策划︱一个案例胜千言

时间:2022-07-06 09:30:53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22-01-05

来源:新疆法制报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带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为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一遵循。本报特梳理了5起新疆基层法院这一年来适用民法典审判的案件,让我们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一起体会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

办了“靓号”套餐

随意反悔可不行

关键词:格式条款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彭某于2021年1月办理了一个尾号为“8888”的手机“靓号”,并与某运营商签订使用协议,约定该“靓号”套餐每月最低消费必须达到300元。协议签订后,彭某因每月消费不足300元多次被停机。彭某以该协议为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将运营商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8888”属于较为稀缺且约定俗成被赋予一定意义的“靓号”,“靓号”套餐质价相符,未加重一方责任。彭某称其在订立使用协议时不知晓套餐内容缺乏证据,且与常理不符。2021年11月,法院依法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典”心得

民法典以平衡“便捷交易”与“保护相对方利益”为宗旨,对格式条款规则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合同相对方更加全面地获取重要信息,缩小与格式条款提供者之间信息获取、认知能力的差距。

催交物业费

断水断电不允许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

审理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物业公司以库尔勒市某小区居民张某连续6年拖欠物业费总计4000余元为由,将其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张某之前因故未能及时交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长期对其住房停水停电,导致其无法居住,故拖欠物业费。2021年4月,库尔勒市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了4000元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典”心得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禁止性条款,该条款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打印遗嘱生效

需满足法定要件

关键词:打印遗嘱

审理法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马三照顾父亲多年,直至其离世。父亲临终前立下遗嘱,称其去世后由马三继承他的房子。父亲委托马三将该遗嘱打印了出来。父亲去世后,马三的兄弟姐妹们对该遗嘱不认可,认为遗嘱落款处父亲的名字是马三写的,非父亲所签。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2021年1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三所持遗嘱不具备打印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该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典”心得

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同时也明确了每种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这意味着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配偶单方借钱

另一方不一定共同还

关键词:共债共签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陈某向李某陆续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已过,陈某未还款,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借款用于陈某和王某家庭共同开支,借条上也无王某本人签名。2021年6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余元,但对让王某承担以上债务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未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典”心得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债共签”既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也可避免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或违法举债。

打球受伤

损失可能自己担

关键词:自甘冒险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赵某打篮球时与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两颗门牙折断。王某将赵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参加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021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典”心得

“自甘冒险”规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个新规则。该规则统一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动文体活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