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法函〔2014〕4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教育部对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做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具体要求集中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活动日的情况和经验,并形成工作报告,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马志超
电话:0351-7676373
邮箱:sxjytfgc@163.com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