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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17 15:16:02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个人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五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的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西省标准化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是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机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表彰工作,另设评审工作组、监督工作组。

  第七条 评审工作组设在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承担推荐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等工作,承办专家审查会,向办公室报告专家评审情况,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监督工作组由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评选表彰工作的全程监督,向办公室报告监督情况,提出完善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表彰范围是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主导起草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质量效益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在国家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由我省牵头制定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十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在我省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为我省标准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十一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质量效益。

  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质量效益。

  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质量效益。

  第十二条 个人奖不分等级,参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政治坚定;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清正廉洁,作风过硬;

  (三)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显著业绩;

  (四)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司法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评选表彰。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制定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发布评选表彰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 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晋机构、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同一项目或个人只能由1家单位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和个人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向评审工作组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被推荐的标准项目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一致。

  第十九条 获得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的个人,在获奖后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审工作规则,确定各奖项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办公室确定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必要时聘请国家级或省外专家参加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初评名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初评结果,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的有关个人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初审通过对象在本行业、本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应当附主要内容及事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单位;

  (二)与个人奖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或个人属于同一单位;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名单提交省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拟授奖名单,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组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评审工作组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评审工作组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审工作组审核。必要时,评审工作组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三十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方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应当向办公室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名单,由办公室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表彰决定。

  第三十四条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3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三等奖不超过20个;奖金为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每届个人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每人奖励3万元。

  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奖励经费在山西省标准化战略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奖励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标准项目奖奖金由第一起草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并组织分配。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八条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表彰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以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其依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办公室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谨、认真、公平、公正。对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办公室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表彰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声誉。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有关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表彰,取消其当届往后连续3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表彰的标准项目和个人,应当注销和收回其证书,收回其奖金,撤销其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对个人表彰的撤销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及军用标准的相关事宜参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晋市监标推〔2019〕)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