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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法律审核的工作思考

时间:2023-11-09 09:34:34  作者:  点击数: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2020,33(01)  胡婷, 王岳.
摘要

目的

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方法

通过制定检索词及检索策略,与法务人员访谈,分析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结果

总结现行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普遍经验,包括划分校内审核权限、规范签约主体、明确管理红线等;并总结存在的问题,包括人员法律专业性不足、合同文本法律风险凸显、合同审核系统缺乏、专利申报和技术转化率低、合作方履约能力不确定等。

结论

建议普通高等学校提高人员法律专业水平、推行合同范本、建立合同审核系统、加强专利申报和技术转化的法律保护、关注合作方基本情况等,以加强科研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


普通高等学校高端人才能够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意见,研发的技术转化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并为学校注入资源与活力。在开展上述科研合作时,为防控法律风险,需签署科研合同。普通高等学校对科研合同予以法律审核,既是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的需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校的需求。随着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推进,既有经验可以借鉴,也存在问题需要改进。

1 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经验

通过以"大学"、"合同"、"办法"为关键词在百度网页检索,查阅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并与部分法务人员访谈,我们认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经验主要如下:

1.1 划分校内审核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普通高等学校制定内部合同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管理细则,对科研合同的法律审核权限予以划分。主要有如下3种做法:第一,科研合同均由法务部门审核。第二,根据合同金额等标准将合同划分为重要合同和非重要合同,重要合同由法务部门审核,非重要合同由学院、科研部门或技术转化部门完成法律审核。第三,所有科研合同由学院、科研部门或技术转化部门完成法律审核。

上述第二种做法兼顾效率与效果,将科研合同划分为重要合同、非重要合同,并采取不同的法律审核方式,既提高合同整体流转速度,又着重审核重要合同,降低重要合同法律风险[1]

1.2 规范签约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的签约主体应当是法人或法人授权单位。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合并进入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2]或共同组建大学。合并或组建后,原普通高等学校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以合并或组建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名义签订合同;或经合并或组建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授权,以法人授权单位身份签订合同。

1.3 明确管理红线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内合同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管理细则中明确制度红线,划清科研合作中的"可为"与"不可为",构建、完善科研制度管理体系[3]

由于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存在巨大潜在价值,实务中常出现不良机构侵害其名称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故在校内合同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管理细则中,明确要求科研合同文本须补充名称权保护条款,即禁止合作方在市场宣传或向消费者推广过程中利用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和教师的名义、形象做宣传。

同时,在校内合同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管理细则中禁止倒签合同和恶意拆分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再补签合同。倒签行为使得合同形同虚设,在合作过程中缺乏约束双方行为的合同文本。根据2017年12月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2017年第29期,总第175期)的意见,倒签合同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恶意拆分合同,是指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恶意拆分合同规避了合同审核制度的约束,不利于风险防控。

2 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人员法律专业性不足

科研合同文本中包含法律术语和科研词汇,审核人员需掌握法律术语、了解科研相关知识,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核意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法律审核不仅由法务部门完成,也有部分科研合同由学院、科研部门、技术转化部门完成。而上述部门作为普通高等学校职能部门,主要业务是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其聘用人员中常常缺乏法务人员,而由非法学专业人员完成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非法学专业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难以给予准确的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流于形式,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存在疏漏。

2.2 合同文本法律风险凸显

科研合同多为科研人员与合作方自行谈判的结果,由于科研人员缺乏谈判经验和技巧[4];时间精力有限,未能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问题;甚至为促成项目、迁就合作方,放任风险存在。这都为合同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这类合同通常存在如下法律风险:内容缺失,在履行过程中缺乏可以依据的条款;内容存在错误、矛盾,描述不清晰、表述不严谨,容易造成双方对洽商原意的曲解;出现有利于一方的内容,甚至出现严重有利于一方的"霸王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责任分配不公平。

2.3 合同审核系统缺乏

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缺乏合同审核系统支持。痕迹管理多为手工登记或用简单的电子表格录入合同基本信息,甚至学院、科研、技术转化、法务部门在合同审核时分别登记,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上述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不利于普通高等学校掌握科研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变更等情况;而科研人员往返于各部门线下办理合同审核手续,对合同审核服务体验也较差。

2.4 专利申报和技术转化率低

随着技术发展进步,普通高等学校产生了大量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具备了专利申请的技术要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应该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但仍有不少技术成果没有申请专利。

同时,只有不到10%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和大学之间完成成果转化。[5]究其原因,一是科研人员获取专利权的主要目的是完成项目课题和职称评审,技术成果的商业应用几乎不在考虑范围内,技术成果与市场需求不接轨[6]。二是缺乏恰当的技术转化模式和制度,科研人员缺乏技术成果转让积极性;三是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缺失技术转化部门,科研人员又缺乏足够时间、精力和经验完成成果转化;四是科研人员专利申报、技术转化等流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但缺乏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2.5 合作方履约能力不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科研课题根据经费来源,分为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其他专项经费课题。[7]纵向课题一般是指从国家、部委和省市纳入财政计划的科研拨款中直接获得项目经费的课题。横向课题一般是指通过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获得研发经费的课题[8]。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校企合作增多,横向科研合同签订数量呈递增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即可申请设立公司,而股东是否实际缴纳出资并不影响公司设立。由此可见,公司设立并不意味其具有注册资本金标明的经济实力。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公司资金链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情况都会影响其履约能力。横向科研合同合作方多为公司,故横向课题合作方履约能力不确定,合作存在一定风险。

3 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建议

3.1 提高审核人员法律专业水平

随着依法治校工作持续深入推进,科研合同法律审核不仅由法务部门完成,而由学院和科研、技术转化部门共同完成。为提高上述部门中从事合同审核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法务部门应定期开展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培训,以讲座等方式讲授相关知识点,以案例分析科研合同法律风险;发放合同审核实务指南等资料,具体分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建议学院和科研、技术转化部门加强法律制度学习,组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人才队伍。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还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增强法律保障力量。以此提高审核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更好地审核技术转让合同,评估技术转化中的法律风险,破除技术成果市场转化的法律障碍,更好地完成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3.2 推行合同范本

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在合同订立前,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合同第一责任人应与合作方平等洽商;在合同订立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国家科技部推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4类合同范本;也可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制定的内部合同范本。

普通高等学校制定内部合同范本时,可在国家科技部合同范本基础上,把握不同类型科研合同的管理重点,根据自身情况细化补充相关内容,例如技术开发合同往往强调评估研发费用预算、研发能力和研发周期等要素,而技术咨询合同则是利用知识为合作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出具有可行性的意见或建议[9]

如不使用上述合同范本的,则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将双方洽商的合作内容、资金支付方式、科研技术风险、违约责任承担、知识产权分配和纠纷解决条款等完整清晰地在合同中予以表述。

3.3 建立合同审核系统

根据2019年4月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向教育部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下达《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一站式服务,各种管理事务限时办结,提高科研管理服务效率。"

为提高合同审核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科研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应明晰管理服务流程,建立合同电子审核系统,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利用合同审核系统及时反馈审核中的法律问题,节省科研人员时间和精力;实现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以便实现科研合同全过程监管,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3.4 为了专利申报和技术转化的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科研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普通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也可以与普通高等学校订立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这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创新。法务部门应及时提示科研人员申报专利,保护普通高等学校无形资产。

同时,为推进技术转化,建议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完善技术转化管理办法、技术入股管理办法等校内规章制度,构建技术转化激励制度,明晰科研人员技术转化中的责权利等法律关系。完善专利申报和技术转化的法律制度,使专利和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市场、服务社会,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

3.5 关注合作方基本情况

选择合适的合作方是后续合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应持审慎态度选择合作方[10],了解合作方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于纠纷发生时向法院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如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资质的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证书,避免因没有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审核、考察合作方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以此降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

4 结语

随着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的蓬勃开展,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也愈发重要。本文通过总结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合同法律审核工作中的经验,探讨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建议,以期降低科研合同法律风险,促进科研合作开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