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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时间:2023-09-26 15:19:04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核查目的

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督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

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础统计资料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等,以及负责采集居民消费价格、农产品价格、住户收支、劳动力等基础统计资料的调查员、辅助调查员。

三、核查内容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的基础统计资料,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直接从调查对象采集的基础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化等相关指标数据,住户及其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住房、教育就业、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数据,各类规格品价格数据等。

四、核查方法

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核查对象的特点,针对源头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和地区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结合各专业工作实际,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技术在数据质量核查中的应用。

五、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各相关专业司(中心)根据本办法要求,联合或分别组织开展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根据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处理核查中发现的基础统计资料报送不真、不实、不全等问题,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实打实、硬碰硬。

六、核查结果运用

(一)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核查中发现的源头数据报送差错,逐级反馈至调查对象、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由市县级统计机构负责督促其核实修改上报,并做好记录。涉及其他专业的,应及时反馈相关专业处理。

(二)源头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调查对象,由市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对源头数据质量负有责任的辅助调查员,由聘用单位严肃处理。

(三)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措施,上级统计机构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结果作为各专业审核评估下级统计数据以及开展业务工作考核的依据。对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当年相关业务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五)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在核查中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交同级或上级统计执法监督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和负责采集调查单位基础统计资料的辅助调查员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将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与统计数据审核评估、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立法普法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统计调查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要对源头数据质量核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工作敷衍塞责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连续出现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2.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3.投资领域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4.贸经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5.人口就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劳动力)

6.研发创新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略)

7.农业农村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8.价格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9.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10.服务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采购经理)

11.调查单位名录库源头数据核查办法(略)

附件5 人口就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劳动力)

一、核查对象

(一)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人口变动调查员、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对象。

(二)劳动工资统计。填报劳动工资报表的一套表单位和非一套表单位。

(三)劳动力调查。劳动力调查员、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对象。

二、核查内容

(一)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略)

(二)劳动工资统计。(略)

(三)劳动力调查。

1.样本框数据质量。

1)初级抽样单元与实际是否一致。核查样本区域边界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随意划入、划出样本区域的情况;样本区域的名称、代码发生变化的,是否准确更改;因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调查,更换村级样本的,情况是否属实。核查建筑物和住房单元是否据实新增或删除。

2)调查住房单元与实际是否一致。通过实地走访观察抽中调查点调查户,判断该住宅是否为抽中住宅,实际地址与平台推送地址是否一致。重点关注换户率、空户率高或长期无换户的社区(村),判断是否存在随意换户空户现象。

2.调查指标数据质量。

1)人记录和户记录中住户信息、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等模块指标数据是否真实,重点核查调查户家庭就业、失业情况是否与上报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漏登、多登人口的情况。

2)省、市、县、社区四级汇总数据水平和波动情况是否异常,重点核查就业人口比、失业率、劳动参与率等核心数据波动、与相邻地区平均值差异是否合理。

3)行职业编码是否准确,重点核查行职业描述相同但行职业编码不同的情况。

三、核查方式

一)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略)

(二)劳动工资统计。(略)

(三)劳动力调查。

1.平台核查。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数据核查、审核错误查看、采集监管等功能,查看样本数据整体结构是否合理、协调,波动是否异常;户表、人表数据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奇异值;重要指标是否存在填报错误;核查相邻月同样本数据,评估是否照搬历史记录;核查音频、定位、入户时间等信息,辅助判断是否真实入户;核查审核错误,判断是否存在未修改错误数据、未说明异常数据。

2.人工核查。从联网直报平台导出人记录和户记录数据,核查备注信息是否规范,与指标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冲突,行职业描述是否规范,以及其他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可疑情况。

3.电话核查。根据联网直报平台数据,随机抽选调查对象,采取直接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核查,比对是否与平台数据一致;或直接向调查对象求证可疑数据,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

4.现场核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工作记录、入户陪回访等方式,判断问卷指标理解和现场询问是否到位,核对上报数据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及时反馈或现场纠正发现的问题。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组织实施全国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组织核查人员培训,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提高核查能力,按要求完成数据质量核查各项工作。

(二)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有关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年度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三)各级统计机构要指导下级统计机构按要求高质量开展核查工作,实时反馈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核查对象及时纠正。

(四)各省级统计机构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报送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核查结果、整改措施及核查报告。

附件7 农业农村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农村统计调查涉及的调查单位(户)、样本地块、行政村(涉农居委会) 、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等调查对象及从事农村统计调查的基层统计机构、基层统计人员和辅助调查

员。其中,月度、季度及年定报数据异常的地区为重点核查地区,数据异常的调查对象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种植业统计。农作物(粮食、新疆棉花)对地抽样调查(包括产粮大县调查)核查对象是抽中的样本村、样本地块和辅助调查员。其他农作物统计调查核查对象是基层统计机构和基层统计人员。

(二)畜牧业统计。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包括生猪调出大县调查)核查对象是抽中的猪牛羊禽养殖场(户)和辅助调查员。非主要畜禽统计调查核查对象是基层统计机构和基层统计人员。

(三)农产品价格统计。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核查对象是抽中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单位和农户)和辅助调查员。主要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核查对象是选中的集贸市场采价员。

(四)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核查对象是抽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和辅助调查员。

(五)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核查对象是全国所有的乡、镇和涉农的街道办事处;全国所有的村民委员会和涉农的居民委员会;基层统计人员。

(六)农业统计遥感。核查对象是抽中的样本地块、辅助调查员以及承担遥感测量工作的服务外包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种植业统计。

1.基础账册(表)质量。基层原始调查表(如农作物预计产量卡片、农产量抽样调查放样实测作物卡片等)是否齐全;台账设立是否合理;基层原始调查表、台账填报是否规范、准确,保存是否完整;数据过录、录入或导出上报是否正确。

2.基础数据质量。对比查看报表(台账)或手持移动终端数据、上报数据与实地调查数据是否一致。

3.基础工作质量。了解辅助调查员是否按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二)畜牧业统计

1.基础账册(表)质量。主要畜禽的基层原始调查表(如生猪生产调查表、牛生产调查表等)是否齐全;台账设立是否合理。原始调查表、台账填报是否准确、规范,台账是否按月、季填报,保存是否完整。非主要畜禽的村级基础账册(表),马、驴、骡、骆驼等出栏和存栏以及产品产量等数据的取得方法、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是否按国家批复方案执行;检查原始调查表、台账填报是否准确,保存是否完整;检查数据录入是否正确。

2.基础数据质量。对比查看报表(台账)数据、上报数据与实地调查数据是否一致。

3.基础工作质量。了解辅助调查员是否按规定按计划到调查户(单位)访问。

(三)农产品价格统计。

1.基础账册(表)质量。查看台帐填写是否规范,是否能按时、详细、正确记录农产品名称、单位、出售时间、出售数量和出售金额等信息;是否按照国家标准使用规范的农产品名称,实物量的计量单位是否规范;指标编码是否有漏编、错编的情况;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发生一笔记一笔,是否存在漏记、混记等情况。

2.基础数据质量。对比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台账与上报的数据是否一致。

3.基础工作质量。了解辅助调查员是否按规定按计划到调查户(单位)访问,是否及时收集农产品生产者台账;主要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采价员是否现场采价,对采价规格品把握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四)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

1.基础账册(表)质量。查看调查表(或台账)是否完整规范,是否有混记的情况,特别是实物量的单位是否规范,中间消耗的分摊是否合理;指标编码是否有漏编、错编的情况。

2.基础数据质量。对比中间消耗调查的报表(台账)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一致。

3.基础工作质量。了解辅助调查员是否按规定按计划到调查户(单位)访问。

(五)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基础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核对调查单位名单,确认是否有重复、遗漏情况以及串行、错位和漏填等情况;是否规范使用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数。

2.数据来源质量。对于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主要查看农业技术服务机构数量是否与农业农村部门一致;商品交易市场数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一致;小学校数量是否与教育部门一致;电影院数量与文化旅游部门是否一致;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与卫健部门是否一致;兽医(防疫)技术人员数量与农业农村部门是否一致;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数量与民政部门是否一致;公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对于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试行),主要查看是否有公共厕所;是否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是否有村集体创办的幼儿园或托儿所;种植规模户、畜禽养殖规模户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农业企业数量是否与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致;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图书室(馆)或文化站、卫生室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六)农业统计遥感

1.基础数据质量。重点核查是否对遥感测量结果与掌握的其他渠道数据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是否与上年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开展了进一步的核实。

2.第三方服务质量。重点核查服务单位是否认真履职尽责,是否正确执行有关规范及方案要求。

三、核查方式

结合工作实际,综合应用实地核查、电话核查、网络问卷核查、调研座谈核查、相关数据综合核查等方式,对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或重点核查。

(一)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是农村统计调查数据核查的主要方式。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重要农村统计数据确定前必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数据异常、明显与趋势不符、增减幅度较大的地区,要进行重点实地核查。要建立定期实地核查工作机制,紧盯实割实测等关键节点,紧密结合基层基础工作调研、生产形势调研等工作,经常性开展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要注重综合应用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相关数据综合核查。在数据核查中,各级统计机构要注重综合利用气象条件、受灾情况、市场供应、农业政策等多方面数据进行核查,注重月度、季度和年度之间的变化进行分析,注重地区之间、调查对象之间横向比对,注重与发改、农业、气象等重要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较,确保数据符合农村发展规律、农业生产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统计规律。

(三)大数据核查。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核查。要业务化利用遥感、无人机对主要农作物进行面积测量和长势监测,对调查地块进行精细化测量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要积极探索利用遥感在主要农作物估产、蔬菜监测等领域的应用,推进利用视频采集等手段开展畜禽监测数据质量评估。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负责全国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国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制度,组织地方统计机构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常规核查,对各地调查数据质量进行定期核查,配合统计执法监督局开展相关专项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二)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有关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每年制定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三)省级统计机构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报送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核查结果、整改措施及核查报告。


附件8 价格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一)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核查。各地从事居民消费价格采集的辅助调查员。

(二)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数据核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企业。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调查数据核查。提供商品住宅基础数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居住服务平台等相关企业和单位。

二、核查内容

核查的主要数据为汇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简称CPI,下同)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简称PPI,下同)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简称HPI,下同)所使用的基础数据。

三、核查方式

1.即报即审,运用历史数据纵向比较、区域数据横向比较、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价格数据进行核查,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协调性和逻辑性,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和确认。核查工作遵循科学规范、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视情况开展源头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数据质量抽查。

()CPI数据核查

1.规范性核查。检查上报至CPI数据采集管理系统的基础价格数据是否齐全,是否有迟报、漏报、错报现象。通过采集管理系统查询数据记录,核查是否执行了定人、定点、定时的要求。

2.逻辑性核查。根据采集管理系统提示信息,查看各规格品上月均价、上月末价、本月历次价格、本月均价是否有误,是否符合实际;判断价格波动的合理性,查看采价员对价格波动的标注说明是否详细,核查其合理性;与临近市(县)价格进行比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是否合理;检查同一基本分类在不同地区的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的原因说明;查看调查规格品是否按照代表性原则及时替换,是否符合同质可比要求,价格波动是否能够反映市场实际。对各月间涨跌幅变动较大的规格品进行核查,分析是否客观反映市场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长期波动趋势。对环比涨跌幅或同比涨跌幅超过一定阈值的规格品进行重点核查。

(二)PPI数据核查

1.规范性核查。查看基础数据是否齐全,压缩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校验各地上报的数据与直报平台数据是否吻合,如有出入需核实。若非因质量调整造成,须反馈修正错误。

2.逻辑性核查。对当月所负责区域内同一规格品的价格数据进行核查。如果企业上报价格出现奇异值,需进一步核实,查看其财务会计凭证。判断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及上年同期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根据不同地区的工业生产结构,比较结构相近的地区间相同分类指数的趋势,对走势异常的地区进行核查,查找价格变动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发现确有问题的,应将其定位至具体企业,进行进一步核实。核查数据异动情况,查看企业上报规格品价格,比较其5日价格和20日价格的差异是否存在异常;本月平均价格的环比波动情况是否合理,异常情况是否进行说明。查看企业上报规格品价格的长期波动情况,对价格长期走势异常的企业,要核查财务会计凭证,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3.质量调整核查。查看规格品质量调整情况,查看其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整时是否遵循“同质可比”要求,调整后的数据是否与市场实际情况一致。

(三)HPI数据核查。

1.规范性核查。检查房价基础数据是否齐全、数据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建住宅网签数据截取时间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2.逻辑性核查。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居住服务平台等企业提供的住宅成交数据是否具有代表性,基础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奇异值,奇异值是否合理。各项目本期价格计算是否正确、上期缺失价格的增补是否符合规范、价格涨幅是否推算正确;各项目价格波动是否合理。

四、组织实施

(一)CPI数据核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负责全国CPI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重点核查31个省(区、市)和36个大中城市数据;各调查总队负责本省(区、市)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县)调查队负责本地CPI统计调查的基础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PPI数据核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负责全国PPI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各调查总队负责本省(区、市)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县)调查队负责本地PPI统计调查的基础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三)HPI数据核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负责全国房价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发布房价指数的城市数据;相关调查总队负责本省(区、市)数据质量核查,具体组织实施所辖调查城市基础数据的质量核查;市级调查队负责本市房价基础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开展房地产市场调研走访,掌握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走势,并将其与基础数据进行校验。


附件9 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农民工监测调查、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等住户类国家调查项目(以下简称住户调查)的调查对象,以及负责采集调查问卷等基础统计资料的调查员、辅助调查员。

二、核查内容

(一)样本信息质量。调查对象提供的住宅地址、联系电话、调查方式等住户调查所需的样本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是否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完成样本落实、摸底和开户调查、样本信息更新、样本变动情况核实报告等工作。

(二)基础数据真实性。调查对象是否按照住户调查制度要求,如实提供住户调查所需的家庭现金和实物收支日记账、家庭及家庭成员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县(市、区)职工社会保障缴费比例、农民工就业及收入情况等统计资料。日记账数据是否由调查户根据其家庭收支实际情况填报;如果调查户确因不识字、身体条件不允许等特殊原因无法自助记账,是否按规定授权亲友、辅助调查员等指定人员使用纸质账本代为记账。调查问卷是否由调查员或经过培训且专业技能较好的辅助调查员逐个面访填写、现场核实,其中年报调查问卷是否主要由调查员到点入户面访。调查对象是否按照访问内容逐项如实回答,并对问卷填写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因调查户在外地等特殊原因无法面访的,调查员如果通过电话等方式远程访问,是否做好相关情况记录。使用电子问卷调查APPe调查”进行访问的,调查员是否在完成访问后当场核实并及时上传数据,因网络信号等问题无法当场上传的是否做好相关情况记录。

(三)基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调查对象是否按照住户调查制度要求,完整、准确提供住户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对于日记账数据,调查对象是否按照日记账工作要求,认真记录家庭日常收支项目,努力消除多记、漏记、错记、混记、重复记、录入错误等问题。对于问卷数据,调查对象是否在理解调查员访问内容的基础上,认真回答问卷各项问题,努力消除漏答、错答、回答不准确等问题。发现日记账数据不完整或存在错误时,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是否返回调查户进行补记或改正,对于经调查户同意后代为修改的内容是否由调查人员和调查户共同签字确认;发现问卷数据不完整或存在错误时,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是否向调查对象核实后进行补充或改正,并由调查对象签字确认。

(四)基础数据及时性。调查对象是否按照住户调查制度要求,按时提供住户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对于日记账数据,调查对象是否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及时记录家庭日常收支项目,做好每月记账数据填写、核实和上报工作。对于问卷数据,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是否按照各季(年)报调查问卷填报时间要求,按期访问调查对象,并做好调查问卷填写、核实和上报工作。

三、核查方式

(一)数据审核。承担住户调查的各级统计机构和调查人员按照住户调查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日常数据采集、复核、季(年)报数据审核等工作,综合利用人工检查、程序审核等方式,对调查对象填报的所有日记账和问卷基础数据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返回调查对象进行核实修改。

(二)现场检查。承担住户调查的各级统计机构按照住户调查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选取或随机抽取部分地区和调查样本,深入一线、到点入户开展现场检查,实地核查调查源头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检查前,认真梳理分析日常数据审核中的问题形成检查要点,并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确保检查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检查时,综合采取查阅原始资料、实地入户核查等方式,确保检查工作到位。检查后,认真撰写检查报告,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指导开展整改。

(三)电话抽查。承担住户调查的各级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个别存疑数据直接向调查对象进行电话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适度组织对部分调查样本数据的随机电话抽查,通过核查比对调查户家庭基本情况、收入变动概况等,对本地区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进行研判和有针对性改进。

(四)问题线索核查。对于上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源头数据质量问题线索,相关统计机构要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按时按要求完成有关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同时,举一反三,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和全面排查,确保问题核查深入、彻底、全面、到位。

四、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司负责制定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结合季(年)报工作,组织开展住户调查各专业基础数据审核,形成审核问题清单,并及时反馈调查总队组织核实;每年对10个左右的调查总队开展现场检查,每个总队至少实地检查2个区县的部分调查小区、调查户;每年定期抽取部分调查户直接开展电话抽查;对于有关部门移交的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问题线索,按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及时向调查总队反馈有关核查结果,并督促指导进行问题整改。各调查总队负责按照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和相关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住户调查各专业数据审核,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市县的调查小区、调查户开展现场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年定期适度抽取部分调查户开展电话抽查,对于上级和有关部门移交的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问题线索开展核查。及时向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反馈有关核查结果,并督促指导进行问题整改。承担住户调查的各市县级统计机构和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负责按照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和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做好基础数据审核,经常到点入户检查调查户日记账和调查问卷填写质量,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根据上级统计机构反馈的核查结果,按时按要求做好问题整改。


附件10 服务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采购经理)

一、核查对象

执行《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和执行《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国家级样本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规上规下服务业被调查单位。(略)

(二)采购经理调查国家级样本企业。

1.统计基础工作。一是《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报表,月报填报人员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企业台账建立情况等。二是联网直报执行情况。年、月报表上报流程是否规范;报表、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存档等。三是报表填报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否做好统计工作交接。

2.年报数据质量。一是检查年报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包括行业、规模、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资产、从业人员等年报指标。其中财务指标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准确填报。是否遵循属地原则,即按照经营地进行统计,独立法人单位或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经济数据不能并入母公司上报;是否按照填报当日最新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填报,并将填报依据资料复印存档,以备检查。二是企业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行业代码”与“主要业务活动”是否一致。三是特殊行业的报表填报是否准确。如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在填报调查报表时,是否反映的是与《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行业代码”相匹配的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的变化情况。例如,某样本企业,在《企业基本情况表》的行业代码栏目中填报的是“6110--旅游饭店”,尽管该企业的经营内容包括住宿和餐饮两部分的业务活动,但在填报调查报表时,要以住宿业的经营变化情况为填报依据。四是是否存在“一人多报”的情况,即同为一个集团公司下抽中的多个企业,报表由相同人填报,或其他类似情况。

3.月报数据质量。一是企业对采购经理调查报表中各指标理解是否准确,尤其是非制造业样本企业是否按《中国采购经理调查操作手册2021》中的“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报表分行业指标解释”要求填写报表。二是各分项指标的判断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上的矛盾。三是《企业基本情况表》中填报的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否填报了月度报表中的相关问题。四是调查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由于采购经理调查的报告期是自然月,报表上报期是2225日,一个自然月尚未结束,填报人是否按制度要求,根据生产进度、工作经验等对当月剩余时间的生产量、订货量等指标进行估算,综合判断得到整个自然月的指标变化情况。当遇到突发情况(如临时新增或取消大量订单),导致填报数据出现背离时,是否及时保留相关依据或情况说明。五是生产、订单等主要指标连续3个月填报“基本持平”的样本企业,是否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符。六是生产、订单、价格等主要指标填报依据、标准范围是否合理。

三、核查方式

服务业法人单位数据质量核查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以实地核查为主,书面核查为辅。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查询特定事项。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采用自查、核查、抽查现结合的方式。数据质量核查工作为年度核查,时间定于每年二、三季度。

四、组织实施

(一)规上规下服务业企业核查。(略)

(二)采购经理国家级样本企业核查。

1.自查。各级调查队在对企业进行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前,先对本地区采购经理调查数据质量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规范的做法,做到立行立改。

2.核查。各市级调查队在自查的基础上组成核查小组,采用现场访问、视频会议、电话询问等形式对全部国家级样本企业进行数据质量核查,查找问题企业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确定面访企业名单,上报调查总队。各调查总队按照不少于国家级样本量15%的比例, 确定本年度各市级调查队应面访企业总数,并自行分配到各地市。无下设市级调查队或直管全部样本企业的调查总队(如北京、天津),核查工作由调查总队负责实施,核查阶段对面访工作不做要求。

3.抽查。各调查总队组成抽查小组进行数据质量抽查,国家级样本面访企业不得少于20家(如国家级样本少于20家的地区,面访企业不得少于4家)。各地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应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基础工作薄弱或报表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组成检查组,对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机构和国家级样本企业开展数据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