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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的模式与机制创新研究

时间:2013-09-05 09:30:59  作者:  点击数:

洪霄

(刊载于《江苏高教》2011年第6期)

  产学研合作是通过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广泛合作,以获取、开发、交换各种知识、信息和资源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产学研合作模式是一种能使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创新价值链中,发挥各自作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合作模式。选择恰当的合作模式,采取相关措施和政策促进合作是产学研合作能够成功实现和顺利开展的前提。

  一、产学研合作的机制分析

  产学研合作机制是指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影响合作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

  1.组织机制。产学研合作的组织机制就是宏观上对产学研合作的系统行为方式进行组织、推广、研究、管理的组织机能,是实施产学研合作研究、运行、发展、优化的组织保证。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首先要有完善的产学研合作发展的管理制度,使政府成为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领导者”;其次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联合方式、联合进程等按相关制度顺序、规范开展。另外,在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健全的基础上,还要研究制定保证产学研合作各要素协调发挥作用以达到运行目的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地方政府应重视产学研合作,政府相关部门都应制定相关的产学研合作政策和管理制度。例如,常州市政府根据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常州市情的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并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将政策、法规落到实处。组织机构建设中,要在产学研合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整合多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工作效率。合作主体中的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也应设置相应的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机构,将产学研合作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政府还要组织成立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协会,在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的同时,也能对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使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利益机制。产学研合作的形成、存在和发展都与利益驱动力有关。利益机制是指利益的分配方式和调适关系,按一般的分配原则,即义务与权益的关系而论,一是应明确产学研各合作方在整个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职责;二是随着产学研各方合作后的运行,在适当的时候,对利益分配问题还必须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是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动力和维系产学研合作良性运转的纽带。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成果的定价问题;二是有关技术成果的归属及享用:三是有关利益的分配方式。一般情况下,专利权、转让权归研究开发方;出资企业可享受对技术的免费使用权。因此,在合作创新型的产学研合作中,通常是专利权、转让权归学研机构,而企业拥有对技术的免费使用权。

  3.融资机制。产学研合作面向的既是技术密集又是资金密集的产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具有很高的研发风险。政府需要创造更多有利条件,使企业产学研合作能从多源头、多渠道来筹集资金,增加研发资金的同时,也可以分散企业的研发风险。

  目前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吸引民间资金、设立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高度专业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吸引风险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形式,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4.沟通机制。产学研合作中,企业出于效率和利益的考虑,容易短视,通常需要短平快的项目,而大学的科研成果技术成熟度以及市场成熟度距离企业的要求相差甚远。企业文化和大学文化的差异性固有并且应该一直存在下去,促进两者对接的渠道有:其一,政府或行业组织为企业和高校搭建沟通平台,建立企业高校间正式往来和非正式信息交流共存的交往机构。其二,打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科研人员的流动渠道,如继续发挥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的技术创新功能,让教师带着项目找企业,主动与企业接触;进一步加大高校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发挥高校智力库的优势作用;企业研发、技术人才也要经常深入高校,与大学教学科研人员进行信息沟通,寻找技术创新支撑点,为企业持续创新注入不竭动力。其三,建立企业和高校的中间机构,缩短企业和高校之间的距离,这是解决校企对接的关键。

  5.专业中介机构。加快发展科技中介,对于推动产学研合作发展,加速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科技中介机构按功能大体可分三类:一是直接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过程的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开发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二是利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科技评估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知识产权事务所及其他科技咨询机构;三是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套提供服务的技术经纪机构、常设技术市场、科技人才中介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这三类科技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经营管理咨询、人才咨询等服务,为科技中介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6.政府角色。产学研合作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合作各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尽量降低交易成本。根据科斯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时候,制度是重要的。那么,作为唯一具有规则制定能力的主体——政府,出面组织、协调、规范、激励、引导产学研合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政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产学研工作:大力宣传产学研合作,营造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社会氛围;强化组织协调机制,构建统一协调的产学研组织管理机构;加大对产学研合作的投入力度,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信息网络;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中的中介服务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资源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作用。

  二、产学研合作模式的构建

  1.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倡导者、调节者、战略决策者、技术传播者、环境创造者,其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制定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②完善技术合同、知识产权等各项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来保障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合作各方的利益;③提供科研合作经费,利用经费投入的方向和规模程度来体现政府的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④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促进产学研合作;⑤为产学研合作提供各种配套措施,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官方服务性机构;⑥重视国际性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参与国际性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研能力。

  2.明确各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分工,充分发挥产学研各自的优势。产学研合作创新涉及各方的活动和利益,因此必须明确它们的联系和分工。政府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方式,引导产学研合作健康发展;大学是创新的源泉,从事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必须秉承大学的学术自由和科研自由的传统,使得新思想、新技术源源不断地从大学涌现;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根据自身生存和发展以及市场的要求从事少量的基础性研究,主要还是从事应用性研究;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疏通各方的沟通障碍,构筑各方联系的桥梁。至于合作创新各方的联系,既不能过于紧密,也不能过于松散,总的原则是要充分保证科技成果、知识、人才等各种显性和隐性的资源按照合作的要求顺利流通。

  3.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目前我国的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的建立具有良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立法机制尚不够完善,缺乏一些鼓励中介机构和私人基金会发展的政策法规;科技经纪人、中介机构、私人组织的义务不明确,权益得不到保证。另外,司法机构的发展跟不上产学研合作发展的步骤,执法人员办案速度和效率偏低。许多侵权案件经常出现,又不能被及时处理,挫伤了合作各方的积极性,阻碍了模式的创新。

  4.开辟多样化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结合模式,模式形成有其发展环境原因即“路径依赖”,产学研合作模式会因企业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生产到经营过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阶段模式。每个国家和地区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呈多样化的形式。

  产学研合作模式必须结合当地经济、产业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情况来具体考虑,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模式。只要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解放生产力、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我们就应积极支持,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提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