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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治理要素的国际比较

时间:2014-01-14 16:49:21  作者:  点击数:

一、大学内部权力配置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普遍对内部权力配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发挥了“大学组织法”或“大学内部组织规程”的功能,并且一般都占据了大学章程的较大篇幅,可见这是大学章程最为核心的内容。从权力配置的角度来说,主要包括决策权力、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体制上相应包括决策体制、执行体制和监督体制。

1.大学决策体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一般在醒目位置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做出规定,具体包括人员产生、规模及人员构成。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或理事会,并且董事会(理事会)负责任命校长担任学校的最高执行长官。只有法国、中国有所例外。法国大学校务委员会是法国大学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校的政策,尤其是审定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内容,决定预算和决算,分配人员编制等事项。中国是唯一由执政党委员会担任大学最高决策机构的国家,高等教育管理者和研究者一般都认为《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大学治理的基本制度,党委领导的实现形式自然是将党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2.大学执行体制

纵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章程,一般都规定了首长(校长)负责制的大学执行体制。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校长兼任行政和学术首席长官,也有少部分国家和地区大学的校长只履行行政职责。比较有特色的是美国的执行体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席执行官,担负学校办学、发展的全部职责;教务长则负责统筹学术领域的所有事务。以耶鲁大学章程为例,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各项事务的发展方针。与校长职权相对应,教务长负责指导全校教育政策和各项活动。与纯粹的校长负责制相比,中国大学基本上是条线制的执行体制,即“上级主管部门—副校长—职能部门—院系”的执行链条。

3.大学监督体制

部分国家和地区高校在大学章程中专门规定了大学的监督体制。《剑桥大学章程》规定,大学须设立监察委员会,每年代表评议院检查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学校报告摘要和理事会关于资金分配进行查询。审计师主要负责大学财务的监督,由大学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柏林洪堡大学章程》规定,联邦州对学校事务享有专业监督权,联邦州法律监督权由负责大学事务的州政府部门根据《柏林高校法》第56条独立行使;联邦州政府对大学做单一指令前应该听取校参议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州的专业监督未表示异议,校参议委员会可就国家委托事务向学校其他机构做出有约束力的指令。

来源:刘虹,张瑞鸿.复旦教育论坛.2012(3)

【比较借鉴】

国内外六所大学章程的文本结构

柏林洪堡大学宪章:11章45节。序言;州与大学的关系;校董会;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大学领导;学院、系所和其他科学机构;成品与参与决策;地位平等;学术管理机构成员的权利、议事规程与决策;图书馆、档案与大学收藏;暂行条例和最终条例。

密歇根大学章程:15章175条。序言;董事会;学校官员;商务管理、财务与资产;学校评议会;教职员与学术人员;学院:专业定义;学生事务;招生和学生注册;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学费和收费;学院及附属机构;大学图书馆;其他大学单位、机构和服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伦敦大学宪章:23章54条。前言;大学的目标;大学的权力;成员;巡视员;名誉校长;校长;董事会和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董事会职能;理事会成员;理事会职能;董事会和理事会的关系;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各委员会;督察员;学院;核心学术机构;学生;职员;学术自由;反歧视;章程的修改;过渡条款。

台湾大学组织规程:8章64条。总则;组织:校长、副校长,学术单位,行政单位,附设机构、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职员;会议:校务会议,其他会议;教师、研究人员分级及聘用;教职员工申诉;学生之权利与义务;校园安全;附则。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8部24条。导言;香港科技大学:设立、宗旨、权力;监督及顾问委员会;校董会;校长、首席副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教职员;教务委员会、学院及评议会;财政报表及报告;一般规定。

吉林大学章程:9章70条。序言;总则;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组织与结构;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友;经费、资产与后勤;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与纪念日;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