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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5-07 17:47:32  作者:  点击数:

院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管理规定》(太工院发〔2018〕102号 )同时废止。

 

                           太原工业学院

                           202057

附件:

 

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效率,严格合同签订、责任履行,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条 合同的协商和草拟

1.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草拟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立项依据。原则上需经过院长办公会议同意。

2.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合同谈判及条款的协商。

3.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对合同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三条 合同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发展与法规处提供的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2.合同文本。

3.中标通知文件

第四条 合同审批

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批表中明确填写合同立项依据、资金来源,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

立项由有关会议决定的,应当注明会议的时间和名称。立项由招投标、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采购等形式确定的,应当注明招标代理机构、询价组人员、成交单位及时间等内容。

承办单位(负责人)在填写合同审批表之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审计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五条 合同审批职责

1.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批

2.审计处对建设维修类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3.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所起草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批。

4.各合同审批人必须对合同发表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同意”或“不同意”。

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核流程

1.承办单位(负责人)将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发送至发展与法规处。

2.法律顾问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定稿

3.发展与法规处打印合同文本、加盖骑缝公章同时在承办单位填写完整的合同审批表背面加盖公章。

合同订立

1.承办单位(主管部门凭审批表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2.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订立,或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其他人员订立。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合同备案

1.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合同签署完毕后将合同及审批表原件一份交党政办公室备存复印件一份交发展与法规处备存。

2.党政办公室应按年度将合同及审批表原件交档案馆存档。

 其他规定

1.本规定下合法性审核的合同原则上不包括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签订的合同。

2.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书面明文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或者学院二级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此引起纠纷的,由签署合同的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3.承办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不得签订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发展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管理规定》(太工院发〔2018〕102号 )同时废止。

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表

承办单位(盖章):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类型

¨采购类 ¨建设维修类 ¨政产学研合作 ¨租赁 ¨其他

合同金额

小写:

合同份数

大写:

对方当事人

承办单位

立项依据

资金来源

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说明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法律顾问

签字:

审计处

负责人签字盖章:

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字盖章:

分管院领导

签字:

签字:

说明:1.政产学研合作协议的审批及签署:10万元以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含)-30万元,项目分管院领导审批;30万(含)元以上和不涉及金额的重要战略合作协议由院长审批。重要战略合作协议等由院长签署,其他合同院长授权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2.其他合同的审批及签署:10万元以下,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签署;10万(含)元以上,院长审批并签署。